今天富锦楼给大家带来有关司法考试新规实施的内容,以下关于外地律师进京执业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外地律师进京执业

外地律师进京执业

外地律师进京执业,可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九条【许可机关】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局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应当提交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不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

1、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居民的,需要提交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申请人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具有5年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还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执业的证明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律师执业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审查规定】受理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三条【审核决定】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

上海市成人高考的学历可以考律师资格证吗?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通过上海市成人高考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信网可查,可以用来考公务员、考资格证书、考研、出国留学、积分落户、求职应聘等。那么上海市成人高考的学历可以考律师资格证吗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专业学历门槛,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出新规做了调整,确定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其中法律资格考试新规的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适用第22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一直有效。

所以法律职业资格报考跟毕业时间没关系,跟入学时间有关系,成人本科学历必须是2018年以前(法考改革时间2018年4月28日)入学的考生,2018年以后入学的考生不符合法律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如果专科入学时间早于法考改革时间(2018年4月28日),那么未来只要取得了本科毕业证后,仍然属于2022年法考政策中的“老人老政策”,仅需【有本科毕业证】即可报名,没有专业限制,自考、成考、电大、夜大都可以的,同时不需要学位证、工作经验等附加条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报考条件(法考改革2018年4月28日后)

1、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良好的业务、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获得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更高学位;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学历且已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学位;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和学历且获得对应学位且从事法律行业满3年。

6、另附加上文中的第22条规定内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没有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

1、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书、公证员职业证书的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4、被给与终身不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 家司法考试)或者被给与2年内不能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国 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

5、因为严重失信行为被国 家相关单位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纳入国 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由于其他情形被给与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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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律师进京执业

外地律师进京执业,可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九条【许可机关】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局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应当提交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不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

1、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居民的,需要提交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申请人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具有5年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还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执业的证明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律师执业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审查规定】受理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三条【审核决定】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